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支持历史建筑保护与特色文化产业融合利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实现保护和利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