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旗(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