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