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