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