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市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市其他信息平台,共享数据。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