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货物运输车辆经过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的监控区域、收费站称重检测设备和技术监控设备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车道、违反信号指示标识、超过规定速度行驶以及逆向行驶、违反规定停车等;
(二)采取跨道、压线、故意遮挡、污损、未悬挂车辆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等方式逃避检测;
(三)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或者偏离称重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
(四)其他逃避、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检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