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联防联控联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跨市域大气污染纠纷,在机动车污染防治、秸秆禁烧管控、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等领域,推动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