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与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共同建立呼包鄂乌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大气污染源、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气象观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企业环境征信等信息的区域共享。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