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工业、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