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工业、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