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工业、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旗县区的城市建成区、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