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