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二)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大型社会活动;(三)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