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席团通过,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通过,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