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五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席团通过,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通过,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