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四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提请审议的法规案,包括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阅资料送达常务委员会。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