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