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一条有效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