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七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