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的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拟定起草进度,落实立法项目经费,按照确定的时限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立法项目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