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六条有效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的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拟定起草进度,落实立法项目经费,按照确定的时限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报告。立法项目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