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提案人、起草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或者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立法背景、征求意见和协调工作等情况,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和督促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