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与起草单位沟通法规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督促落实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与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过程中,新增立法项目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未提请审议立法项目的,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书面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