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