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