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