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编制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