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农业农村、水行政、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沙治沙的相关工作。

沙化土地相邻的州、市(地)、县(市、区)应当加强跨区域联防联治协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