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