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负有防沙治沙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调整或者修改防沙治沙规划的;
(三)除抚育更新外,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接替林网、林带进行验收的;
(四)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