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负有防沙治沙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的;

(二)擅自调整或者修改防沙治沙规划的;

(三)除抚育更新外,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接替林网、林带进行验收的;

(四)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