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在主要风沙口、沙尘暴策源地和频发区、土地沙化扩展区等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布设监测站点,进行土地沙化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