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