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火工作需要。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