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森林防火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在常年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垃圾、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生篝火、祭祀用火;(三)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四)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野外用火行为。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