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推进创新型种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建立产学研融合、多学科交叉的人才培养模式,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支持联合建立实训基地,对基层一线种业技术人员、高校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等进行种业技能培训。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业企业引进种业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鼓励种业企业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平台,吸引高水平科研人才进站开展育种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