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财政性资金投入方式,通过设立种业领域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种业发展基金或者后补助、成果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企业,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等。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种业企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