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种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种业发展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技创新、良种繁育和示范推广等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政策性基金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