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损害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