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非法买卖、运输;

(四)剥皮挖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五)刻划、钉钉、攀爬、折枝,在古树名木上架设线缆,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以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

(六)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七)破坏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八)损害古树名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