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非法买卖、运输;
(四)剥皮挖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五)刻划、钉钉、攀爬、折枝,在古树名木上架设线缆,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以树干作支撑物、紧挨树干堆压物品;
(六)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敷设管线、挖坑取土、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七)破坏古树名木的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八)损害古树名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