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古树名木以及纳入保护名录的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坚持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相结合的原则。日常养护由养护责任人负责,专业养护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责任人: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位置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二)铁路、公路、河道堤坝、水库湖渠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四)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公园、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土地使用权人为养护责任人;权属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人;
(六)国有土地上住宅小区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物业服务人为养护责任人;无物业服务人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人;
(七)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八)古树名木属于个人所有的,其所有权人为养护责任人。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定养护责任人。
纳入保护名录的古树后备资源,其所有人、管理人为养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