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院前急救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院前急救信息化平台,实现急救调度、患者信息传输、急救急诊信息实时共享等功能,并推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交通、应急管理、居民健康管理等信息平台联动,提升院前急救智能化水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