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制定急救设施设备配置方案,建立并及时更新自动体外除颤器分布图,纳入“120”指挥调度系统,完善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场馆、大型旅游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和其他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药品,明确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更新的责任人,并采取措施提高本单位志愿者使用急救设施设备的技能。

鼓励、支持学校、养老机构等单位以及大型宾馆、商贸市场、轨道交通站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等人员密集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和其他必要的急救设施设备、药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