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九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具体规定;(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