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修改或者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