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分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涉及两个以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同时分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