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