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