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在发生洪水险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时,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附近干部、群众、驻军及现场人员参加抗洪抢险;可以依法使用附近土地、砂石、林木及其他物资器材,调用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清除阻碍行洪的建筑物及其他阻碍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