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