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