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档案、重特大事件档案、民生档案等专题档案数据库。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